2025-04-24
海关新制 私运仿冒品不限金额均将罚款 估6月上路
依据现行海关缉私条例相关规定,若私运进出口货物经查发现非属真品,导致侵害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价值不超过新台币5000元,仅会被没入物品,但可免处罚款,显有失衡,故财政部关务署近期修正相关规范,扩大纳入私运货物是侵害商标权等的仿冒品时,亦不再适用小额免罚规定,新制预计6月上路。
官员表示,若修正草案正式上路,私运货物若是仿冒品、山寨品,将处以货价三倍以下罚款,并没入其货物。
针对出入境旅客,实务上,若台湾海关发现旅客出入境携带侵害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的货品,大多是先扣下货物,并移送侦办是否需负相关刑事责任。
官员指出,修正草案将对外预告至4月28日,预计6月可正式上路,民众可至「公共政策网络参与平台」之「众开讲」发表意见。
现行海关缉私条例及海关缉私案件减免处罚标准规定,私运(即未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口、出口,或经营私运货物者,会被处货价三倍以下罚款,并由海关没入货物,但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或出口货物离岸价格未逾5000元者免处罚款(即小额免罚);若货品是枪炮、弹药、毒品例外,无法适用小额免罚。
同时,根据海关缉私条例第39条之1规定,如果是有向海关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经查发现非属真品,导致侵害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则须处货价三倍以下罚款,并由海关没入其货物。
根据上述规定,造成侵害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的防冒品货物有向海关报运者不得免罚,私运者反而有小额免处罚款的待遇;为使处罚标准一致化并强化边境管制,海关修正相关标准规范,由原本的私运枪炮、弹药、毒品不可适用小额免罚,扩大范围至非属真品平行输入的侵害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者,亦不能适用。
官员表示,此标准修正过后,私运货物若是仿冒品、山寨品,将比照有向海关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不论其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或出口货物离岸价格是多少,都是处货价三倍以下罚款,并没入其货物。
(文章来源:2025-03-16 15:01 Yahoo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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