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11
高雄关:出口货物之商标,无论是否在我国注册,务必依规定申报以免受罚
高雄关表示,无论是否在我国注册之商标,出口货物本身或其内外包装或容器有商标标示者,出口人应于出口报单正确申报所标示之商标;如未有商标标示者,应申报「无商标」。经海关查明未依规定申报或申报不实之商标案件,涉违反贸易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将移送经济部国际贸易署依该法第28条规定予以警告、罚款或停止一定期间输出、输入或输出入货品等处分。
高雄关提醒业者,输出之货品有商标标示者,应自行查明所标示之商标权利归属,不得有仿冒情事,经海关查明与出口报单申报不符者,依据货品输出管理办法第10条及第11条规定,海关得要求出口人提供该商标所有权人指定标示或授权使用或其他能证明无仿冒情事之文件供查核放行。
高雄关进一步说明,海关为确认有无侵害商标权并取得商标权人联络资料,得请求商标专责机关智慧财产局协助提供。依海关执行商标权益保护措施实施办法第7及8条规定,海关于执行职务时,发现进出口货物显有侵害商标权之虞,应通知商标权人及进出口人确认进行侵权与否之认定,经商标权人认定进出口货物有侵害商标权情事,并提出侵权事证时,依据商标法第97条规定,案件将移送司法机关侦办。
高雄关呼吁业者,报运货品出口时,应确实依规定申报商标及确认商标是否经合法授权,以免衍生刑事法律责任或巨额行政罚款,得不偿失。
(文章来源:2025-10-21 01:17 今传媒 / 记者 李祖东 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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